事案件不外以下三种,因仇,因情,因财。汪兆案是和劫财连不上的,明显是报复伤人(或杀人),动机就只剩了因仇和因情两种了。根据对汪兆的了解,这个人生活作风很正派,没有听说他有花花草草的事,因情也不成立,如果排除随机性很强的因财起意的流窜作案,余下的只能是因仇了。 以劫财为目的的流窜作案根本就不成立,所以,关注这件案子的所有人,领导层和专业人员,心里其实都明白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性行凶。谁要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