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实施的法币政策中规定,凡持有黄金、白银现货者应向国家银行兑换法币。 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黄金政策,不外乎收兑黄金以防止黄金外流、充实法币准备和抑制通货膨胀。 抗战后期采取的是抛售黄金与黄金储蓄并用政策,以稳定币制。 内战时期则由于通货急剧膨胀,被迫再度铸造金条。 抗战进入尾声之际,因黄金储蓄到期,内迁的中央造币厂特别在重庆租用厂房,把从美国进口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