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以彼之道还之彼身(3 / 26)

物的行为,大明律特别设立了“白昼抢夺”罪。

虽然其处罚相对于强盗罪较轻,但至少也要受杖刑,甚至徒刑。

此外,犯人的脸上还要被刺上“抢夺”二字,作为永久的污点。

岳冲心中一紧,却没有反抗,任凭差役捉拿。

当日动手之际,他已然想好了后果。

前日徐闻自缢,岳冲感觉天都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