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你管我叫岳父,我管你叫老弟(2 / 20)

失!”

大明立国之初,社会等级森严,律法严苛,大明律文规定:亲属、同姓、尊卑、官民、良贱之间不得通婚。

一旦良人下嫁或娶奴,妻子亦随之贬为奴籍,永失尊严。

因此,士人不屑与农、工、商为伍,农亦不愿与工、商结亲,商则更不愿与奴籍之人联姻。

在杨财主看来,那岳冲此前为奴,虽然在徐县丞的帮助下脱了奴籍,但终究是贱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