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赐予的土地并不是产权的转移,也就是土地所有权转移到藩王头上,而是把依附于田地之上的赋役转给王府。 原来此前赐与王府及内外勋戚的庄田已有定例,即每亩由官府征银三分,交足了王府应得的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归官府,当地百姓往往以这块土地上的剩余收入来支付官府的其他赋役。 但是到了弘治时期,弘治皇帝打破了以前的定例,批准王府在新赐与的土地上自行收税。 这样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