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条款是有前提的,OSP,无论是提供在线接入服务的AOL等企业,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以及阿美利加音乐网站等内容提供商ICP,都必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事先不知情,并在接到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据和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不知情’很重要,刻意纵容、引导用户甚至亲自下场侵权就够得上共犯行为了,怎么可能被纳入豁免范围。 互联网业眼下风光归风光,但也没狂妄到想借修法越过这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