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说道:“可以。” 罗超用字正腔圆的普通话说道:“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这些收条都是手写,并非正规票据,真实性存疑。其次,我的当事人告诉我,当时确实是李有财负责房屋的修建,但是钱是程娟母亲转账给程娟外婆后,程娟外婆把银行卡交给李有财,再由李有财提取现金后去购买建筑材料,以及支付给包工头。再次,收条上签字人员的信息存疑,比如这个包工头李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