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速恢复治安,接着应尽快成立县公署。在讨伐之前,已事先准备有县公署要员时。应尽量使其与讨伐军队同行,一但战火停止即迅速开始办公。使其任该地域治安恢复之责。” “为恢复治安,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恢复警察、保卫团或自卫团等自卫组织,以强化自卫能力为第一要义。对业以恢复治安之县,为恢复其县政,由临时政府支付所需县政之费用,该费用应使用于恢复县之主要方面,特别是应使用于为恢复治安之警察、保卫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