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小可,何况是这么多条人命。 按律,若本国民众犯法,交付有司处理,他人不得置喙。 他眼里并无王法,想做就做,乱杀一气,按律必须重处! 第三就是纵兵入村落,骚扰地方,以搜索嫌犯名义,代行有司职责。 有没有确定叛乱,民间纠纷应交地方官府处置,轮不到骑兵上前。 第四条大罪就可笑了,那是右骁骑卫骑兵与地方村落的人打起来,发生交战,结果被人干掉了十个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