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将其扩大到了“同居相隐”,就是说没有亲属关系的奴婢等也负有相互隐瞒犯罪的义务。 《大明律》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儿子包括儿媳,若向官府告发父亲、公公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儿媳处以重刑。 当然,“亲亲相隐”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