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报官(1 / 13)

大周朝的衙门任何一个衙门外都有着鸣冤鼓的存在,虽然说鸣冤鼓自古有之,但是当朝太祖又强化了该鼓的存在,在大周律中规定,击鼓鸣冤而不接者,以欺君枉法论罪。

所以虽然说太祖皇帝已经故去百余年,但是该条法令已经深入人心。

此时,在衙门前手握鼓槌之人,正是方别。

一声声鼓响,错落有节,不多时,就看到衙门内一个皂衣公人步履匆匆走出来,上下打量着击鼓者方别:“你有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