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到这一条将来会约束到自己,而只是想以之约束大宋。 在毕爱卿的法律解释中,这也应该叫做“重大误解”。 司徒当时没有明确解释这一条对辽国也同样有效,且没有告知贵朝并核实你们已经主观上意识到,如果遇到今天这样的情况,贵朝也是要赔偿违约金的,这就是当时协议制定时工作没有做细。 当然话要分两头说,这么明确的条款都没有意识到对双方的约束力,这件事情辽国还是要负主要责任,太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