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国际海域的财产应属于全人类共有或公有,抑或可认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只有国际社会或相关国家才有权管理和处置这些海底的遗留物。 因此,国际社会和各有关国家都有权对违法的打捞行为进行管理,但是目前在这些海域,各国执法的分割状态,再加上国际法本身靠的是自觉性去执行。 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丝毫强制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