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淮扬地区模式,以大队、中队为编制,为二线地方武装力量。 为了安抚大同地区随姜骧归顺的文武官员,陆四命传谕大同:“凡文武官员军民人等,不论原属明军、清军,或为土寇肆扰地方者,今能归服我朝,仍准录用。” 不降格,也就是原先是知府的还当知府,知县还当知县。 而对于大同以外地区归降地方武装力量,除收编为地方治安维持力量外,其中原前明、前清官员,一律降两级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