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撞邪(2 / 12)

者,处徒三年,同犯朱氏已身死道消,故只记录在案,不再追究其罪,其子无辜,亦不予追责。”

“其二: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陈五杀人乃是事实,应属斩刑。”

“其三:死后剥皮其,乃属死后毁尸,减斗杀罪一等。”

“数罪并罚,当移交刑部,按律受刑,再判其斩刑。”

“江长史于此案可有疑议?”江长史此时才想起来,他们是来解决一对夫妻,与大理寺不良人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