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夏律》有云: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 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 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 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 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