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规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自今十五个月后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朝鲜国政府亦随时派使臣到日本国东京,得亲接外务卿,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亦任时宜。 第三款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