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章 刺配刺青(10 / 18)

墨刑常与黥刑相配套,黥刑因为太残忍渐渐就不用了。

到宋朝时,法学上觉得死刑太严厉而次一等的杖刑又太轻,不足以震慑罪犯。

比如意外致他人死亡的案子里面,罪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他又不是主观上要致人死亡,即可判死刑尝命,也可以不处以死刑。

这样的案子在宋朝以“仁”治国的背景下,能不判死就不判死了。

但若只是打杖刑,苦主那一边又觉得不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