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那个娜娜……抑或,周星辰该叫她余娜恩。(1 / 16)

「周小姐,根据刑法第304条,透过胁迫、迫使别人做无义务的事,或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构成强制罪。

简言之,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影响他人意志,使他人因此而被迫做某件事,强制罪可能成立。

而强制罪的成立,需要实质违法X,我们在陆总这边得到蒐证的结果,非常有利,相信很快就能还给周小姐一个公道。」

「好的,王律师,我知道了,谢谢。」

几日之後。

周星辰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