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被告人王大海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枪抢劫罪、过失杀人罪、强女干罪未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王大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原告安安及直系亲属当庭表示对王大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量刑不服,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 而后,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将王大海所犯罪行重新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