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前往大明帝国定居满十年、大明帝国子民前往藩属国家定居满五年以及藩属国家之间人口迁移定居满五年者,在该国境内视同在该国出生并从未离开该国之本国子民,享受本国子民的一切待遇和权力。 第六款 大明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国主之请求平定内乱。如果大明帝国认为有必要行使自己的宗主权,也可以在藩属国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出兵干涉。 大明帝国攻打他国时,藩属国要以各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