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修建屯堡(下)(7 / 18)

社会的最低层,因而最为卑贱。

至于这工匠的地位低到什么程度呢,竟然是把罪犯家属也籍充为匠作为惩罚,“造作工役,以囚人罚充”。在那个年代的人看来,成为一名匠户,竟然是和流放数千里或是充入教坊司为妓是同等程度的惩罚。

明洪武二年,明朝政府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者诸色户,许各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之罪,仍从原籍",则从制度上确立了工匠世代为匠不得改业,亦断绝了工匠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