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逃人”追查甚为严酷。 在乔治?托马斯?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里,清楚明白得记录了关于“逃人”的惩罚。 逃人法规定,逃人逃亡前两次均处以“鞭一百”处理,第三次逃亡被拿获正法,也就是杀掉,窝藏逃人者正法、家产籍没,家人流、徙关外给八旗穷兵为奴,并于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门专司其职。 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