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四章:苏州二十两(1 / 14)

对于这十四家晋商及其遗属的处理,在天启五年八月以前,东厂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并且经过朱由校的批准以后,下发实行。

其一,这十四家子弟中,如有在朝为官的,由东厂褫夺其官职,如有在地方或外地经商的,剥夺其世代经商、从政之权。

其二,查抄这十四家在全国各地任何形式的资产,包括庄田、商铺、田宅在内,尽归为国有。

其三,全部十四家子弟都要发配到南京孝陵卫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