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第九条:不得打骂军士。 第十条:不得损坏庄稼。 第十一条:不得侮辱妇女老弱。 第十二条:不得虐待俘虏。 第十三条:所有军士都要自觉遵守并维护以上条例。” 众人没有异议。 这些军规也只是在以前的军规上稍加改善。 第六条多了向军政司汇报的流程,第十一条从单纯的妇女延伸到老弱病残。 还有完全